
認識校園霸凌
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於101年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並於114年4月17日完成第2次修正,明定「霸凌」係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此外,所稱之「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依本準則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小組,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委員包含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外聘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並由校長指派其中3人擔任審查小組,當知悉或接獲檢舉有疑似霸凌個案時,應於24小時完成通報,並於接獲檢舉後20個工作日並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同時向教職員工生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包含通報義務、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法律責任。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學生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
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學生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學生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可以向導師、家長反映;撥打嘉藥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6-2667328;嘉藥防制校園霸凌信箱:box141@mail.cnu.edu.tw;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1953);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好同學、好朋友)述說。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
「預防勝於治療」,各位老師若發現或知悉班級學生間因故發生口角、糾紛及衝突等情事時,因積極關懷輔導,適時介入處理,以避免衍生為校園霸凌,甚至成為媒體關注之社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