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申請
一、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1.警察役。2.消防役。3.社會役。4.環保役。5.醫療役。6.教育服務役。7.農業服務役。8.原住民部落役。9.其他經行政
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二、役期:
(一)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1.自107年1月1日起不再徵服常備兵現役,全數轉服替代役,役期1年。
2.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3年。
3.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1年。
4.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役期1年。
(二)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1.申請服專長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2.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3.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三、役男申請替代役:
目前替代役申請逕向現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申請,詳細內容可上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www.nca.gov.tw )參閱公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